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01   字体大小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院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做好学院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保证基金的规范使用,依据《兰州大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宗旨在于汇聚基础医学院全体师生、历届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和力量,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主要来源:
(一)校友捐赠;
(二)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的办学资金;
(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基金在学校捐赠资金专用账户下设单独科目,由学校授权委托基础医学院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安全和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安全和规范,成立基础医学院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基金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在学校捐赠资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基金领导小组由11人组成,其中基础医学院校友代表不少于4人。基础医学院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并主持基金工作;设副组长2名,协助组长处理与基金相关的日常工作。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具体事务由学院办公室承担)。
监督小组由5人组成,其成员为校友代表。为方便监督工作,监督小组组长应是在兰州工作的非兰大职工。
    第六条 基金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基金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基金的管理;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制定基金使用规则;定期向捐赠者反馈基金使用情况并解答有关疑问。
第七条:基金监督小组的职责: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基金使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基金运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与基金相关的重要事项须经由基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基金运作的相关档案资料,如领导小组的重要决定、接受捐资记录、基金作用记录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奖励优秀教师、培养青年教师;
(三)聘请著名校友来校讲学;
(四)资助本科生、研究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
(五)资助有利于学院发展的其他项目;
(六)支出为本基金工作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为留本基金。当所集本金达到100万元时本基金开始实施,一般按一定比例使用其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不得采用投资其他项目的形式获取增值,不得用于基金目的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基金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不得从本基金支取任何报酬,以保证基金不被侵占、私分和挪用,保证基金的安全。
 
第四章 捐赠人权利
    第十三条 捐资人有权了解基金使用状况,并对基金使用提出合理建议。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捐资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向捐资人致谢事宜参照《兰州大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发展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